2008年8月26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少女这一跳该谁来负责?
刘海

  两间女生寝室失窃,唯独小英未受损失,她却因此被室友怀疑是 “小偷”。小英为证明清白,竟从学校3楼一跃而下导致重伤。
  近日,上海市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确认由小英自行担责50%,由学校担责30%,由7名同学共同担责20%;同时由学校和7名同学赔偿小英精神损害抚慰金。

  为证清白女生跳楼
  2007年5月下旬,上海市材料工程学校南汇分校12号和13号女生寝室相继失窃,只有小英分文未丢。小英因在两间寝室都住过,招致两寝室7名同学的怀疑。
  5月底有两天晚上,7名同学聚集在12号寝室,问小英是否盗窃了钱款,小英予以否认。在寝室发生失窃事件后,有学生曾向学校老师反映了此事;在7名同学怀疑并逼问小英后,其中几位同学也曾向学校领导反映过,但学校领导和老师均没有采取有效措施。
  同年6月4日,小英返校来到教室,在向同学们发作业本时,她认为班里同学用异样的眼光看着她,遂有一种绝望的感觉。
  中午11时30分左右,小英向室友小华发出两条手机短信。
  “我快受不了了。”
  “等120来了你们到窗口看就知道发生什么了。”
  随后,女生开始四处寻找小英,但未果。几乎与此同时,“一女生跳楼”的传闻立即在同学间传开,而该女生即为小英。
  小英从3楼教室窗户跳下。经医院抢救,最终小英脱离了生命危险,但造成腰1椎体粉碎性骨折伴马尾神经损伤、左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、左舟状骨粉碎性骨折。
  经鉴定,小英的伤势分别构成9级和10级伤残。
  
  庭审激烈各执一词
  为此,16岁的小英将学校和7名同学告上法庭。小英此次要求赔偿包括医药费、营养费、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各类损失共计33万多元。
  小英的代理人诉称,7名女生不负责任地怀疑小英,采取逼问、指责的行为,导致小英跳楼,她们存在过错,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。而在整个事发过程中,学校的不作为、疏于管理,对造成的后果存在过错,也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  校方辩称,学校在事发后,尽其所能帮助小英接受治疗并主动承担了7万余元的医疗费。校方在平时已尽到充分的管理职责,没有达到管理上的过错程度,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  而作为被告的7名女生几乎持同一个观点:寝室失窃后,她们对小英只是怀疑,问问而已,不存在逼问,没有主观恶意。而小英采用跳楼的过激方式以示清白,原因是小英自身心理太脆弱,其行为与她们无多大关系。出于道义,她们愿意作一些适当的补偿,不同意小英提出的赔偿请求。
   
  各有过错各负其责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小英的身体损伤是其本人意志主导下造成的,属自伤。小英在人格利益遭受侵害后,本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,但其选择自伤的方式抗争,不仅是对自己不负责任,也给他人及社会带来损失,因此,小英对自伤行为有重大过错,自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7名女生在钱款失窃后,采用逼问方式对待小英,是对他人人格利益的侵害,属违法行为,具有过错,由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。而作为校方,其具有对在校未成年人的管理职责,校方未尽到注意义务,也存在一定的过错,因此,其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。
  据此,法院作出判决,确认小英的合理损失为24.25万余元,由小英自行担责50%,由学校担责30%即赔偿7.27万余元,由7名同学共同担责20%即赔偿4.85万余元;同时由学校和7名同学分别赔偿小英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和4000元。(文中人名均为化名)
  据《上海法治报》